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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广东省雷州市**工程公司受**广东徐闻**风电二期项目委托,在徐闻县**镇**农场**队**号地(区域属于湛江农垦局和**农场管辖的土地,坐标为东经109°52’110°35’,北纬20°l3’至20°43’)进行地质勘查试桩工程,2018年11月23日起至12月15日,在施工过程中,徐闻县**镇**村村长朱某某(另案处理)组织指挥村民妇女李某某、符某某、张某某、邓某某、林某甲、冯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许某某、林某乙、王某某等人以破坏风水及影响健康为由到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布棚不让施工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及在施工现场拦截旋钻机、挖掘机、铲车等机器施工,进行阻扰,时间长达23天,严重影响施工方的正常工作,造成施工方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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