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中共党员,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130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路**号,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冰,四川蜀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存在情感纠纷,2019年1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李某某、姜某某于酒后至袁某某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小区**栋**单元**号居住处,在未经袁某某允许情况下,强行进入其屋内,对袁某某及其朋友郑某某进行辱骂和殴打,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刀对袁某某、郑某某实施威吓,后被公安民警挡获。经诊断,袁某某右前臂外伤,软组织挫伤,局部疼痛青紫,活动受限,郑某某面部皮肤裂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姜某某、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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