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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镇**社区在村民大会上决定修建一条通往华山石林的村级公路,该公路须经过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承包种植的葡萄园。社区干部多次上门与李某某、姜某某夫妇沟通,没有达成补偿协议。2017年7月23日动工修路时,李某某带领三个子女到现场阻工,经过当场调解,社区以每亩2万元、受损面积2亩的标准对葡萄园进行了补偿,姜某某、李某某夫妇领取了4万元补偿款,此后没有再阻工。

公路修通后,李某某认为4万元的补偿太少,于2018年3月开始去北京到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登记,至2019年6月底,累计在国家信访局越级重复信访登记169批次171人次。同时多次在《天涯论坛》等网站编造虚假信息进行发布,诬告**镇党政领导。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新化县及**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信访秩序。

2019年07月17日,李某某与新化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且向**镇党委、政府签订了《息访息诉承诺书》,李某某的信访事项得到了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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