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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旺苍县人,住旺苍县**镇**小区******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回到其所住的旺苍县**小区**区**栋**单元**楼**号楼下时,见多辆小汽车停放在单元楼门口,致使其行走不便且无法停放摩托车,遂心生怨恨。当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外出后在回家路上捡到一废铁锥,回到单元楼下时见依然停满车辆,遂用捡来的废铁锥将万某某等人6辆车共计15条轮胎损坏。经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15条损坏的轮胎价值4234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赔偿所有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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