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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陇西县,住陇西县********。无前科。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回家的路上碰见**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的施工车辆,李某某认为**项目部施工拉土车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灰尘污染了自家的庄稼,一时气愤,捡起石头将**项目部的车牌号为鄂S*****和甘J*****的重型自卸货车的前挡风玻璃、左侧倒车镜罩砸坏,将被害人蒲某某的车牌号为甘J*****的北京现代途胜的右后围玻璃和右后门喷漆砸坏。李某某在现场不听任何人劝阻,在现场乱骂乱打,在被害人张某某的脸部捣了两拳,在被害人胡某某的左侧大腿部踏了一脚。经甘肃汇通信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纳入价格认证范围的相关被毁坏财物的估价为肆仟肆佰贰拾元整。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向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蒲某某赔礼道歉,并主动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李某甲、骆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蒲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可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起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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