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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03月25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路**路**街楼。2013年月因殴打他人被临港公安分局治安拘留七日;2020年7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临港公安分局治安拘留七日。于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12日21时许,王某某、李某某二人酒后在坪上镇在河之洲烧烤店无故将老板王某甲及王某甲的母亲殴打,几分钟后,李某某在烧烤店门口无故拦停一辆双排货车,并将司机李某甲殴打;同日22时,李某某、王某甲等人驾车行驶至大山路东泰车站路段,将车停在交通路口,无故将过路司机王某乙殴打。2020年10月8日下午,在坪上镇黄海四路鼎兴电气焊北侧一处板房内,李某某无故将李某丙殴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王某某酒后在坪上镇在河之洲烧烤店无故对老板王某甲及王某甲的母亲进行谩骂、推搡,后被人拉走离开烧烤店。在该烧烤店门口李某某无故拦停一辆双排货车将司机李某甲殴打;同日22时许,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由张某某驾车行驶至大山路东泰车站路段,因张某某将车停在交通路口,过路司机王某乙驾车无法通行而按喇叭,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三人下车将王某乙殴打。2020年10月8日下午,在坪上镇黄海四路鼎兴电气焊北侧李某丙(系李某某弟弟)板房内,李某某先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后无故摔坏屋内的玻璃水壶及水杯。经鉴定李某甲、王某乙的损伤均未达到轻微伤。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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