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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陕西省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9日6时03分,木王派出所民警梅某某接到号码为1512963****的电话(经查:打电话人员为李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25261965********,现住镇安县**镇**村**组,农民)报称:**村在十几年前修一座便民桥时占了其土地未给予赔偿,扬言今日要把这座桥给堵了,给派出所打声招呼。值班民警梅某某在电话中告知李某某不要采取过激行为或违法的手段解决问题,应该先找**村委会和**镇政府解决此事。几分钟后,6时09分,李某某再次拨打木王派出所接警电话,开始在电话中辱骂派出所所长赵某某和协警丁某甲,同时用语言诋毁、攻击木王派出所,电话录音时长4分47秒。

2、2019年5月8日上午11时左右,**村四组村民陈某某在邻居余某某门前的水池旁边洗衣服,李某某的妹夫开车从此处经过,李某某嫌陈某某没有立即给其妹夫让路,当日下午李某某喝了些酒,就在陈某某居住的**村8.29洪灾搬迁点附近嘟囔唠叨,期间夹杂着辱骂陈某某的话语。

3、2019年1月上旬,李某某酒后来到**村办公大厅,时值**村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都在办公,李某某以“**村委会主任马某某被他人殴打,村干部没人管”为借口,当众辱骂**村干部,同时李某某还将放在办公桌上贫困户档案资料推到地上,这次李某某在村办公室辱骂闹腾前后有五、六分钟;过了几天,一天上午10点多,李某某酒后再次来到**村办公大厅仍以“**村委会主任马某某被他人殴打,村干部都不管”为借口,当众辱骂村干部丁某乙。

4、2018年5月11日,**村召开村委会换届选举会,**村七组村民正在选举会安排的房间里填写选票时,李某某进入该房间要看其他人投票情况,从而干扰选民投票选举,正在该房间内维持选举秩序的包村干部贺某某(**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干部)阻止李某某,并让其出去。李某某因此辱骂贺某某,被在场的选民拉出该房间。过了一会儿,李某某又进入该房间辱骂贺某某,被在场人员再次拉出去。当日下午四点多,在村办公室旁边广场公布选举结果,村副主任候选人丁某丙落选,丁某丙的妻子黄某某在现场发牢骚说:“选举不公平。”李某某在场跟着附和,又当众辱骂贺某某。

本院认为,李某某多次无故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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