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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罪)_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5******,汉族,大学本科,中**局**项目部副总工程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住四川省成都市**区通**号。因涉嫌妨害公务、寻衅滋事,于2018年7 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6日本院以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5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7日、8月7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23日、9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7月23日、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2日22时许,中**局**有限公司**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中**局)员工陈某某(已起诉)、涂某某(已起诉)、黄某某饮酒后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酒店(以下简称酒店)洗澡,同日23时28分许,三人洗澡后,黄某某、涂某某到酒店吧台,因黄某某索要“特殊服务”、持一人身份证入住多人等要求遭到拒绝,在酒店收银台处开始吵闹滋事,酒店经理司某某到场后,双方发生冲突,被人拉开,酒店员工报警。司某某回到吧台后面的办公室,黄某某跟着进入,在该办公室,黄某某被打。后涂某某给中**局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等人打电话称“黄某某被打,有人身危险”等,同时,涂某某在中铁微信群传递信息“黄某某被打,很严重”等,收到信息的中铁员工开始三两结群开车向漓江酒店赶来。

次日0时许,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民警蔡某某、协警王某某、师某某接警后到达酒店,民警处警过程中,中**局员工曾某某、艾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冯某某(均已判刑)等100余人陆续赶到。到达酒店的中**局员工情绪激烈,不听民警劝告,殴打民警及其他人员,损毁酒店财物,致使现场秩序严重混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达现场后,在酒店老板女婿刘某某用手机录像时,将刘某某手机夺过放在吧台,在刘某某试图拿走手机时,用手扇刘某某头部(未打到),刘某某跳过吧台走到大厅沙发旁时,李某某等中铁员工过去推搡拉扯刘某某,随后,曾某某等多名中铁员工殴打刘某某,致刘某某头后部流血、左下肢软组织损伤。

在中**局员工滋事过程中,民警蔡某某左胸皮肤挫伤,酒店人员刘某甲、宋某某、刘某乙、刘某某有肢体受伤,酒店财物有损毁。

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民警蔡某某因外伤致左胸部皮肤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酒店员工宋某某因外伤造成右眼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酒店员工刘某乙因外伤造成右手背皮肤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酒店负责人刘某甲因外伤造成右手背、右肩部皮肤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规划局价格认定,酒店被损坏的背景墙、大理石柜台、手机等15种物品价值23598元。

案发后,中**局和民警蔡某某、协警师某某、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和酒店方代表人刘某甲(代表酒店及酒店所有受伤员工)达成和解协议,和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认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是共同犯罪,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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