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菏泽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村。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同年11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开始在太原市小店区***C座1单元1402室和太原市综改区南畔村大巴车上,伙同褚某某(已提起公诉)、张某某(未到案)等人通过“天下汇”平台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30多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不够充分,犯罪数额尚未核实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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