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3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区**村。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将该案并入段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7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20年6月18日、8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邮寄给湖南郴州收卡人(基本情况不明)的银行卡涉及上百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案情均为被害人在办理网上贷款时,被诈骗分子以先打流水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转入其指定的银行卡中。
2019年12月31日,陈某某来到湖南郴州与收购银行卡的湖南老板(身份不详)接头索要货款,在查验收购的银行卡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了获得每天300元报酬在明知湖南老板收购陈某某贩卖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诈骗转账的情况下,在湖南老板的指示下在湖南省郴州市翔云宾馆居住数日。期间史某某为了获得每次100元的报酬在明知湖南老板收购陈某某贩卖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诈骗转账的情况下,在湖南老板的指示下先后三次将16000元货款和李某某的报酬交给陈某某、李某某。
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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