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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公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87********,汉族,黑龙江省大庆市人,群众,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互联网在钻石交易平台扫描二维码下载清册账号,利用自己的支付宝和银行账号,在钻石平台上购买虚拟DC币,在“钻石交易”APP通过自己的账号支付给这些虚拟身份人员相对应DC币进行结算,从中赚取佣金(每完成一次交易平台可以反馈交易额的千分之九的DC币作为佣金),帮助他人在网上“洗钱”从中获得利益。李某某的涉案金额为1139602元非法获利9112元,案发后所获赃款已全部退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案发后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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