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2000********,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办理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4020********)、U盾及一张电话卡,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叫“杨某某”的同学,后该张信用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累计支出575483.23元,累计收入575526.2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系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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