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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武检刑不诉〔2023〕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3**********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镇**村村委**村**号**,住南宁市良庆区**路**号。2022年4月2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长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5月2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武县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3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亚娜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长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至2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黄某某从事为违法资金转移活动,仍驾驶桂AG****号轿车充当黄某某的司机,在广西南宁市区不固定地点进行违法资金转移活动,李某某从中获利9000余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赔10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赔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白汽车(桂AG****)一辆、桂AG****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手机一部、手机一部、POS机五部、一台银色笔记本电脑依法解除扣押,返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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