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9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栋**单元**号,系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由华蓥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华蓥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乙、卓某甲、方某某等人共同出资,于2017年购买了武汉**公司后改名为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李某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某甲、方某某为公司股东。公司成立初期办公地点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小区8栋1307,2019年3月公司在武汉市硚口区猪八戒网络园区租用了BO2、B03A两间办公室进行办公,B02办公室对外使用武汉**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B03A办公室对外使用武汉**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公司经营初期,李某乙等人明知其所出售的赌博类APP会被购买者拿去运营(开设赌场)获利的情况下,为了获取暴利而铤而走险,仍然把公司的经营方向放在出售赌博类APP上面,李某乙、彭某甲、陈某某、徐某某、彭某乙、殷某某等人负责游戏APP的研发,方某某、刘某某、易某某、程某某、张某某、代某某、章某某等人负责销售;卓某甲、郭某某、吴某某等人负责售后运维;卓某乙负责财务;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仅负责游戏界面美工。公司共制作了星耀刀锋版、星耀鲨鱼版、星耀特别版、星耀战龙版、黄金娱乐、骑士归来等六个版本的赌博类游戏APP,每个版本的APP中又含有“麻将”、“牛牛”、“捕鱼”等20余种赌博游戏。2019年3月以来,公司的所有收入均来自出售赌博类游戏APP,共出售360个赌博类游戏APP,销售总收入共计1200万余元。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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