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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身份证号1306332***********,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易县安格庄********号,现为河北省********学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至8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号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账号为lki-****的微信号以每天70 元的价格出租给他人,帮助他人利用李某某的微信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李某某从中赚取租金获利共210元。2020年8月24日13时许他人利用李某某出租的微信号骗取杨某某18845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系初犯、在校学生,认罪认罚,出租微信号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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