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4200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四川省洪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7日以洪公(刑)诉字(2020)241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提供四张银行卡给伍某某使用,并通过其介绍,先后收取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计五张银行卡后交给伍某某使用。事后,李某某非法获利1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劣迹,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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