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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于2019年8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至8月2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吕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中泽嘉园5幢103室内,提供场地和赌博工具,召集周某某等人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2万元左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赌博场地和赌博工具,召集不特定对象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自首,又系初犯,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天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扣押在案人民币1010元、赌具麻将一副依法予以解除扣押。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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