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至3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平湖市**街道**村**浜**号自己家中,四次组织赌博人员徐某某、施某某、杨某某等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获利5300余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向平湖市公安局退赃53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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