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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李忠法)(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街道******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20年3月1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至3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平湖市**街道******号自己家中,四次组织赌博人员徐某某、施某某、杨某某等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获利5300余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向平湖市公安局退赃53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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