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刑检刑不诉〔2019〕1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7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住该区**村**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李某某伙同袁伟明、“重头再来”“、“小狐狸”、“谢谢各位老板的小火箭”、“绅士风度”等人开设微信赌博群,并将各自好友拉进群中,利用“牛元帅”‘’“牛帅”“快乐牛牛”等手机APP软件让微信群中玩家斗牛赌博,并从中抽水盈利,在此期间,李某某非法获利52420。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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