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汉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12月21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2月5日,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6日、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5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同案人解某某(另案处理)在汉寿县原***镇一猪场的民房设立场所,组织人员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开设赌场中只起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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