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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庄**号。2012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6年6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6年8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1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于2020年4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本市金山区龙胜东路亿丰建材市场309号、卫清西路179号波曼大酒店、蒙山北路529号圣华咖啡店内数十次组织李团团、沈军林、王申欢、范柏磊等人以“21点”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窑花”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你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从抽头渔利、涉案赌资、参赌人数等情节方面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达到开设赌场罪的入罪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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