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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93********,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被绥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绥江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同日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腊月中旬,胡某某、李某甲、杨某某、雷某某、龙某某、税某某和王某某团伙在会仪镇原李某某家中,以“筒子二八”“推三公”形式的形式开设赌场数日,李某某在赌场中当拐子,每天有数十人参赌。

2012年正月初,胡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雷某某、龙某某、税某某在原李某甲家中开设赌场,李某某当拐子,每天有数十人参赌,赌场抽头渔利十万零九千多元钱,于2012年1月29日被王正伟团伙抢劫。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在赌场帮助赌场发牌提钱时间短,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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