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街**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同年5月3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1月,徐某某成为“宝宝游戏平台”游戏推广员。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7日,为获取更多利益,徐某某通过组建Q Q 群召集参赌人员,每个进群的参赌人员都须绑定徐某某的宝宝游戏推广员ID。参赌人员在群中组局麻将摸子或河龙在宝宝游戏平台上玩,完成一局赌博活动后,到群中用微信或支付宝进行赌资结算。参赌人员在平台上赌博需要开房间消耗房卡,而房卡需要充值获取。徐某某作为游戏推广员,能获得绑定其推广员ID的用户的房卡充值金额的50%获利。徐某某作为群主负责群内人员及赌资结算的管理,期间李某某有帮徐某某召集过赌博人员进群赌博,且参与过赌博群的管理。现查明在此期间群内参赌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绑定徐某某推广员ID的用户的房卡充值金额为25544元。徐某某的个人获利金额为12772元,其中有4078元许因被抓未提现至银行卡,该获利被用于徐某某和李某某共同生活开支及用于支付赌博输掉的钱。
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且有坦白情节,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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