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二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31989********,汉族,群众,专科文化,**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镇**小区**号**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另案处理)、万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扫描万利平台“星际扑克”游戏二维码,下载并注册了万利平台“星际扑克”APP绑定银行卡进行赌博,通过分享自己的游戏二维码,8人扫描其二维码并下载万利平台“星际扑克”APP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万利平台“星际扑克”APP中共获得佣金22949.61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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