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11984********,汉族,专科文化,企业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幢**室。因吸毒于2009年10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初至2018年10月9日期间,同案犯黄某某通过“张某某”(身份不详,在逃)获取申博赌博网站的代理资格,取得代理账号,并通过代理账号设置三个子账号分别提供给茅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华某某三人,后茅某某、李某甲、华某某三人在**街道**小区**期**单元**室内将子账号提供给赌客在申博赌博网站上进行赌博,赌博人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现金给黄某某作为赌资,赌资金额共计达56000余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黄某某、华某某、茅某某四人通过赌博网站返码获利,黄某某收取码量的千分之三,李某甲、华某某及茅某某三人共收取码量的千分之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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