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不诉〔2019〕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镇**村**号,现居住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301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4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7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1日、2019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非法获利,以营利性为目的,以35000元的价格租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单元102室,摆设麻将桌,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筹码设施,免费提供茶水、饮食,并于2018年2月份组建“相聚***”微信群(36人),组织社会闲杂人员至其赌场参与赌博,以每桌从中抽取300元人民币作为好处费,至2018年4月19日已非法获利2万元人民币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19年10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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