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峨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300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0元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欲通过李某某购买9台翻牌机。李某某联系广州商家,以9500元价格购买了9台翻牌机,并联系商家送货上门至周某某住处,并在第二天为周某某更换一台赌博机电源,收取维修费用900元。周某某将9台翻牌机放置在其位于峨眉山市峨山镇惠邻村1组5号用于经营,直至2020年4月13日,该赌场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认定:现场查获扣押的9台翻牌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2020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向其提供赌博机,并提供维修服务,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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