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8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南宁市江南区**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河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14日,同年11月1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 月14 日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于2020年6月14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同年6月17日受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河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颜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胜地亚哥”赌博网站的账号并接受他人现金投注。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受他人赌博投注金额共计45万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已退赃4.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依法上缴国库。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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