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公诉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51998********,汉族,中专文化,政和县**面包店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住福建省政和县**街**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份至2017年11月份期间在福建省政和县二级路上的一个工作室内帮"**"网络赌博平台做宣传推广。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共为该网络赌博平台推广三个月左右时间,推广广告600余条,领取薪酬10000余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雇佣帮助"**"网络赌博平台推广,领取普通固定工资,未参与分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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