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xx,男,1998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8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旬阳县城关镇xx社区xx。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李x(另案处理)承租旬阳县城区刘xx“鑫亿佳”酒店负一楼闲置房屋并购置“双响狮王”机8台、“金蟾捕鱼”机1台、“3D龙啸九天”机1台等,从事游戏厅赌博活动。期间,游戏厅因故未能经营。
2016年9月李x的游戏厅重新开业后,雇请李xx、李x(另案处理)在该游戏厅从事上分收钱等日常管理事务。2017年2月7日13时许,该游戏厅被城郊派出所查获,公安机关对李xx、李x及参赌人员予以治安处罚。因李xx、李x在派出所调查时未如实供述游戏厅实际经营人而致李x未被处罚。
2020年9月17日经旬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该游戏厅的8台“双响狮王”狮子机、1台“金蟾捕鱼”捕鱼机(具有8个独立操作单元)具有退币、退分、荧屏计分等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16台。
李xx参与该游戏厅经营期间,每天领取100元至150元不等的报酬。审查逮捕阶段,本院收缴李xx非法所得490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案件照片、游戏赌博机的认定书,游戏厅用电清单,刘xx、刘xx、胡xx、李x、何xx、李x、赵xx、刘x、吴x、郭xx、张xx、李xx(xx)等证人证言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李xx虽参与该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厅从事上分收钱等日常管理事务,并领取一定的非法所得,但不属于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李xx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高法、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xx不起诉。
非法所得4900元依法上缴国库。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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