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3********,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至9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廊坊头牌”赌博软件,通过上级开通权限担任代理并先后购买350元的“金豆”,创建赌博虚拟房间,在该房间中组织仝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在每局结束后以房间费的名义向参赌人员收取费用。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开设网络虚拟房间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时间较短,组织范围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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