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98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APP上组建上百人的麻将群,在“****麻将”手机APP上开通线上“茶馆”并购买房卡,组织群里的赌客到其“茶馆”里以温州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客在麻将群中进行资金结算,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1元1张的价格向赢家收取房卡费用,从中赚取差价,共获利2万余元。

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暂扣款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账号后台数据。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2万元违法所得现暂扣于瑞安市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111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