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大林”,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鄂州市人,现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号**房,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8年4月24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3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第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2020年3月20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海口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始,罗某某(另案处理)以盈利为目的,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超市铺面内以打麻将、斗地主、三公、德州扑克等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同时,罗某某安排朱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赌场管理人员,负责招揽赌客及抽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购置POS机负责在赌场非法套现给赌场提供赌资。2015年至今,罗某某共计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40000、朱某某共计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4000元、刘某某共计非法获利60000元至70000元。
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海口市公安局认定的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长:王 若
检 察 官:陈子燕
符巧茜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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