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村**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凡,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金足互娱”(又称“金球娱乐”、“宝马棋牌”)APP系一网络赌博平台,利用互联网推广并招募推广员,由推广员吸引不特定网络参赌人员安装、使用软件,组织网络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平台根据网络参赌人员盈利的5%进行抽头,并按照一定比例返现给各级推广员。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该平台上注册代理账号,将用于下载该APP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推广给他人,供他人下载安装,从而招揽大量网络参赌人员在该平台上进行赌博活动,赌博期间,赌博平台从参赌人员中抽头获利计人民币9414.84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参与赌博平台利润分成、获得7%左右返利,至2019年7月共非法获利计人民币668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赃款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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