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7********,土家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街道**组**号,住利川市**街**小区**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2年10月2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1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份至10月19日,朱某某等人(已判决)先后在利川市汪营齐岳山和凉雾境内的农户家中或山坡上自行搭棚开设赌场,组织赌客以“摇苞谷子”猜单双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并形成了以朱某某、陆某某为主打理赌场。该赌场为了召集赌客、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保证赌场正常运作,由朱某某负责安排赌场相关工作人员,陆某某负责管理赌场的账务和开支;其余人员主要负责招揽赌客参赌,该赌场组织清晰,分工明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常在该赌场坐庄、摇庄,其既不是赌场老板,也不参与赌场分红,同时也不是该赌场工作人员,未给该赌场的运营提供直接帮助,只是作为赌客参赌。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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