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1月23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3月5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覃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9日至3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自2020年4月19日至5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2月1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肖某某、欧阳某某合伙经营宜昌市西陵区滨湖路12号一麻将馆供他人打“晃晃”麻将,每桌每4小时收取水费120元或200元不等,从中获利累计超过12000元。同年12月13日16时许,民警在该麻将馆现场查获打“晃晃”麻将人员20人,其中15人打20元“晃晃”麻将,5人打50元“晃晃”麻将,现场收缴赌资190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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