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大明医院旁,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侯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下旬,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夏某某,与商店或者棋牌室老板商议好分成比例后,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城西路恒某商行、民族体育馆美某文体超市、白云小学旁的王某某开设的麻将馆等八处商店或者棋牌室内摆设了八台赌博机供人赌博。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