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15〕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卫生院对面。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开始,黄某某与其丈夫李某甲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卫生院对面租用一间店铺经营杂货店,期间其两人商量在杂货店旁设点经营以国家“七星彩”为标准售卖私彩。李某甲通过熟人介绍的方式认识了一个在雷州收私彩数的上线庄家“老板”,由李某甲设点招引群众接受投注,可按照赌资的百分之五收取提成。2015年春节后,黄某某、李某甲开始在其经营的杂货店处以向群众售卖私彩票,私彩票每逢星期二、星期五、星期日开奖,至今共售卖了36期私彩票,每期售卖私彩票约人民币3000至4000元,每期均有40-50人在杂货店处购买私彩票参与赌博。黄某某将每期售卖私彩票的数量、数额均以传真的方式汇报给老板,并将赌资交给李某甲,李某甲抽出百分之五的提成后,剩下的钱留待第二天给中奖人兑奖,兑奖后剩下的钱李某甲叫其儿子李某某代为转账汇款给老板。经查,黄某某、李某甲共售卖私彩票的赌资额达到人民币59994元,获得提成共计人民币3607.0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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