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鼎市**乡**村**号,现住福鼎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10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11日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租赁的福鼎市**镇**号民房一楼前间,提供麻将桌及麻将供他人赌博,每天参赌人数达十余人,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2019年1月11日晚,福鼎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吴某某、许某某等八名参赌人员,查扣麻将桌两张、赌资共计7370元,收缴麻将牌三副。
2019年1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福鼎市**镇**号其经营的奶粉店内被抓获。案发后,李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实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许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的情节,且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及扣押在案的麻将桌两张,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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