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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涵检公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22日、自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26日、自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4月6日、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

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至9月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上海申豪珠宝有限公司务工期间帮助王某某向上线方某某、卢某某(两人均在逃,尚未归案)投注六合彩,赌资共计人民币300多万元(人民币,下同),抽头渔利30000多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亦向上线投注六合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己及帮助王某某向上线投注六合彩,赌资共计400多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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