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付某甲(起诉)伙同谢某某(起诉)在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飞虹街雅嘉苑茶楼上招募股东、雇佣工作人员、联系赌客,以打“三公”的方式抽头渔利。付某甲和谢某某在赌场占干股,付某甲负责管理并雇佣徐某某(起诉)负责抽成、付某乙(起诉)负责管账、王某某(起诉)负责股东排班并邀约赌客参赌,梁某某(在逃)负责望风、唐某某(在逃)、赵某某(在逃)负责赌场秩序。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明知付某甲、谢某某开设赌场,仍然轮流坐庄为赌场吸引赌客,参与赌场利润分配。2020年1月21日,蓬溪县公安局捣毁该赌场,4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动投案,且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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