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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现住址同上。2007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5月15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某某、某某、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招揽赌博人员利用“老板互娱”APP软件,组织人员在网络上进行“斗牛”、“三公”、“金花”等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李某某属于二级代理人,负责招揽赌客。

2020年4月9日民警在黔东南西江苗寨景区苗寨人家酒店三分店将李某某传唤到案,案发后李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2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李某某在案发后已将自己的犯罪所得全额退缴,李某某2007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其虽具有前科但不属于累犯,且其前科性质为情节轻微的侵财类案件,并非严重暴力性犯罪,盗窃犯罪前科与该次开设赌场犯罪时间间隔长达十三年之久,盗窃前科与开设赌场之间在犯罪类型及作案主观心理上并未实质关联和影响,且李某某在本案中受薛堃的邀约成为代理人,在代理期间介绍了一名赌客,获利200元,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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