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19〕1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永川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大道**号**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罗某某发展,利用在境外赌博网站“皇冠网”获取的代理权限,发展下线代理及赌客,获得皇冠网的返点费用,包括有效投注金额的2.25%、1.25%、0.75%(俗称ABC盘洗码费)、有效投资金额的1.6%、赌客输的金额的10%(俗称干一成)三种返点模式,并与皇冠网及部分下线代理约定共同占成比例,共同分配开设赌场收益。皇冠网以足球等体育类比赛作为赌博项目,以授予代理信用额度的方式进行赌博,即赌客不需要预付资金,而是利用其上级代理所赋予的信用额度下注,再定期与其上一级代理结算赌博输赢后进行资金交付。代理对其下线代理及赌客投注负责并进行担保,与其上一级代理定期就其下线所有代理及赌客的投注输赢进行结算、支付,如果线下赌客无法支付所输赌债,则由该代理负责向自己的上一级代理直接支付赌客所输赌债,否则会被封停其下线所有账号。李某某发展赌客梁某某、伍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下线所有赌客有效投注金额为299990.8元,并收取返点的方式非法获利3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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