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阿良,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三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徐某某(已起诉)派苏某某(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谈赌场拼股,要求李某某为在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238号上岛咖啡店里开设赌场提供圆账资金,李某某答应苏某某场子可以先弄起来,到时候圆账钱不够其再想办法。后李某某不愿意出钱,其叫杨某甲拼股代其到该赌场赌博,杨某甲在该赌场赢了八、九十万元。因徐某某不愿付钱,李某某就以赢得的八、九十万元账作为赌场入股资金。该赌场徐某某占6.5分股份,杨某乙(已起诉)占2分股份,毛某某(已起诉)占1.5分股份。徐某某指派苏某某总管赌场,并用苏某某名下银行卡结算赌资。陈某某(已起诉)负责记账、发工资,张某某(已起诉)负责开车接送、买饭等。由苏某某或陈某某把赌场当天账单发给毛某某和徐某某。该赌场开设二十多天,共抽头获利84000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中只有叶某某(已起诉)一人证明李某某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没有得到其他证据佐证,三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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