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农民,住宜宾市翠屏区**村**组**号。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刘某某与唐某某(在逃)二人组织了一次赌场,地点是周桃在南溪区叫“花千谷”的废弃农家乐一楼。安排了一个哨兵是李某某,未安排班车司机,赌客直接将车开到赌场。背烟水的人也是李某某。
2019年9月的一天下午,刘某某在临港区双石碑附近山上一养牛的农户张某某家里开了一次赌场。背烟水的人是李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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