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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大牙”),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区**路**家园**栋**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1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14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3年期间,黄某某、顾某某(已死亡)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长期在合肥市**路黄某某经营的**繁殖基地内、周边农户住处及野外空地等处开设赌场,并以高额工资招募人员在赌场内从事护场、望风、抽水、接送人员、高利放贷等事务。

2007年至2009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该赌场内从事搭建场地、维持赌场秩序、望风、接送参赌人员等事务,并领取固定高额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依法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手机一部,依法解除扣押、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附:本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合肥市**区**路**家园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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