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城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1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队。因涉嫌开设赌场, 2018年5月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由北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卜有业(另案处理)利用互联网、手机APP平台开设赌场,通过"天使二八会所1"QQ群以“加拿大幸运28”赌博方式招揽他人赌博,接受投注,从中抽头渔利。卜有业购置六台电脑、二台手机在北海市海城区广场西里19号小区七栋2单元502号房设立网络赌博工作室,雇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冯某某、程某某、某某某(另案处理)为其赌博网站工作。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冯某某、程某某、某某某在赌博网站中负责接收他人赌博投注、假装参赌人员以吸引他人到赌博网站赌博,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和营利的0.8%提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8年4月30日到卜有业设立的赌博网站工作,未领取工资。自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卜有业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290830元。2018年5月2日,公安人员在北海市海城区广场西里19号小区七栋2单元502号房设立网络赌博工作室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冯某某、程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卜有业退出非法获利40万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及本院处理决定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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