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41979********,汉族,高中,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三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三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中旬至案发期间,李某某、濮某某使用“申博棋牌”网上客户端开设百家乐网络赌博。赌博人员满某某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美林君度小区底商大俄超市二楼使用李某某提供的账号、密码登录“申博棋牌”网上客户端进行网络赌博。濮某某受李某某的指派,在现场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接受满某某网络赌博的赌资40余万元,后将赌资转移到李某某指定的银行账号。李某某收到赌资后,通过网上后台操作向满某某赌博使用的“申博棋牌”账号上分。濮某某负责为该网络赌博进行资金结算,李某某通过使用“申博棋牌”平台开设网络赌博非法获利4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三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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