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4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郑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谋取不法利益,租住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515号矩阵国际写字楼,商议先后成立杭州岚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茵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以开发运营具有赌博性质的“790游戏”、“厚朋洛阳麻将游戏”平台为依托,暗中招募付某某、甘琪琪、庄某某等(均另案处理)为银商、推广员,以招徕赌客进行网络赌博为主要收入来源,并通过开发运营“公司植树”系统、线下交易等方式为赌客实现游戏币和人民币兑换交易业务,平台则根据银商、推广员出售金币或元宝数量对银商、推广员给予返利。经司法勘验鉴定,790平台赌资共计146732268元,厚朋平台赌资共计278792.01元。
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进入杭州茵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厚朋麻将商务部市场专员。在厚朋洛阳麻将游戏具有赌博性质且有赌客利用该平台进行网络赌博的情况下,负责并积极为公司790游戏网上宣传,厚朋洛阳麻将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并获取非法利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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