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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黑女人”,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乡**村**组**号,住静宁县**镇**园**号楼*单元**室。因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案由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先后在其经营的“**棋牌室”、“**茶楼”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赌具及饮食,抽头渔利。被告人王某某(已提起公诉)在此期间向李某某提供了280000元的资金帮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被静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刑初83号刑事判决定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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