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先后在其经营的“**棋牌室”、“**茶楼”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赌具及饮食,抽头渔利。被告人王某某(已提起公诉)在此期间向李某某提供了280000元的资金帮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被静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刑初83号刑事判决定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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